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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暴”的代价

2000-03-09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特约记者 杨教 我有话说

(续昨)

后女权主义者:男人也可怜

过去女权主义者谴责强暴是对妇女犯下的最为丑陋的罪行,而今天的后女权主义者则在谴责受害者的软弱。她们对于强暴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甚至认为有些强暴是不能称之为强暴的;对妇女的犯罪有时候不能称之为犯罪,妇女也没有必要对这些事情大惊小怪。

许多年来强暴案件审理时的法律程序本身就有歧视女性的倾向。有法官就曾发明过“受害者的疏忽”一词来为强暴搭车人的歹徒辩解,称受害者搭车时穿的衣服过于性感,开车人一时把持不住所致。在轰动一时的“维卡雷奇强暴案”中,法官判决强暴者监禁的年限还不如判入室抢劫者的年限长,原因是法官认为受害者在法庭上讲被强暴的证据时没有什么痛苦的表现。

这些后女权主义者显然认为强暴案的细节问题就像日常的萝卜白菜一样,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他们无视强暴者为自己辩护时不断用淫秽的语言询问被强暴者细节问题时被强暴者内心的痛苦。在日本女游客被轮奸一案中,那个可怜的日本游客不得不在法庭上花一周的时间作证,因为强暴她的每一个歹徒都请了律师,每个律师都要过问一回细节。该案中的强奸犯有的判了刑,有的被判无罪。可以说,这样审理强暴案至少侵犯了两种个人隐私:一是强暴者对她们的身体做了什么,而同样残酷的是,在强暴者做这些事的时候她们的脑海中在想什么。

现在人们对于强暴本身的态度也越来越宽容,越来越不关心,矛盾也越来越多。女性本身对于强暴的看法也有很大的分歧:有些人认为应该划清强暴与“未经同意的性行为”的界限(现在大部分都认同强暴就是未经同意的性行为),还有一些人认为法律应该更加有利于女性,但是另一些人认为这样做明显是将女性视为弱势者,是不公平的。更有人干脆认为所有的性行为都是一种强暴,这是由男女的不同生理特征决定的。而在现实中原告与被告的权利有时根本就没有办法平衡。在过去的十年中,许多国家通过立法让妇女更容易报告强暴案,有的国家已经明确立法丈夫强暴妻子为非法,但是在现实中这一条款很难有用武之地,因为传统观念中作为一名妻子,意味着在丈夫要求行房事时是有“义务”配合的。于是,更多的情况下,这种婚内强制性性行为被认为是经过了妻子的同意的。

众说纷纭论公正

琳·沃克尔指控马丁·戈尔福特强暴案不成立,反被控诽谤,最终被法庭裁定为说谎,要赔偿马丁50万美元精神损失费。如今几乎破产的琳·沃克尔还被法官下令可以对其进行曝光,一时间大小报章扑天盖地都是她的大幅照片。这样的结局可能是许多英国人事先没有料到的。对于法庭对琳·沃克尔的裁决是否公正,不同职业,不同背景的人有着不同的看法。

“为妇女争取正义”组织发言人朱莉·宾黛尔说:“我认为此案的法官该被枪决。简直太丢脸了。这个男人竟然得到了50万美元,而一个女人被强暴了最多也只能得到几千美元。对名誉的打击和对安全、精神的打击不一样,而许多女人受到性攻击后就会导致那样的结果。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可以诬陷他人,但是此案的法官与陪审团的用意太险恶了。他们这样做会毁了这个女人的一生,也会毁了以后有像她一样遭遇的女人的一生。”

心理分析学者兼作家亚当·丘克斯说:“可以想象,许多男人对于此案的裁决是满意的,有一种认同感。现在越来越多的男人,甚至是出口成恶的男人都不断地抱怨说,男女权利越来越不平衡了。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论调说女人太强大了。我认为,审理此案的法官一定是个顽固不化的,对女人持有偏见的人。我不知道把这个女人曝光有什么公共利益?如果此案中的女人确实说了谎,那么她需要的是治疗而不是羞辱。再说钱的问题,让她赔偿那么多钱有什么用呢?我想这是让人震惊的,女人就算被强暴了,法庭又判过多少精神损失费给她们呢?”(下)(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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